近日本公司所服務之某豪宅,因有一住戶裝潢施工工期近一年仍未完工,導致鄰居投訴連連。
管委會為解決此問題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列入議題討論並決議裝潢施工期一律不得超過三個月,期限一到即要求停工。
本公司本告知責任及表達不溯及既往,為法律適用之大原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未有『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得溯及既往』之明文,所以規約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不得溯及既往。
參照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判決